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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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呼唤对举报人的刚性保护

  【核心提示】最近,央视对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进行了曝光,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对如何依法保护举报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人甚至提出应该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的确,对举报人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期《看法》特邀有关嘉宾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
    
  事件回放

  公务员举报国税局后劳教1年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李文娟的举报,没受到任何部门的保护,反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灾难。

  书记署名举报遭三男子砍杀
  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举报土地和拆迁、防洪堤工程质量以及某县黑恶势力等问题,最近在自家门前遭3名陌生男子砍杀。遭袭4天后,龚仍未脱离危险。

  医生实名举报被逼退休
  肖启伟,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原外科医生,2004年底以实名举报揭开了当地医药机构部分领导和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盖子。然而,57岁的他却不得不提前办了退休手续,独自到北方一家民营医院打工。

  本期嘉宾
  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室主任       张建明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副处长 连斌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万政伟

  关键词 举报与反腐

  【明镜周刊】 据我们所知,近年来腐败案件的侦破大部分得益于举报,也就是说,没有举报人的举报,就没有今天反腐斗争的重大成果。首先,请嘉宾谈谈举报人在反腐斗争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相关规定。
  张建明   反腐败斗争是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紧密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是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保证。群众参与反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根本工作路线和政治优势。任何腐败行为所损害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反腐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些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有80%以上是通过群众的举报揭露出来的。对此,从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到执纪执法机关制定的法规制度都明确了保障人民群众举报监督的权利。比如,《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我国《刑法》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除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规定处罚外,《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还规定了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赔偿问题。这些法律成为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权利保障基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我国的有关部、委、机关也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这些规定的实施都为人民群众行使反腐败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连斌   腐败存在于工作、生活中,发生在群众的身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本原则,缺少了广大群众的参与,反腐败工作将寸步难行。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大量腐败案件的侦破得益于举报,有的提供了案件线索,有的为侦查工作提供了专业帮助,有的为侦破案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甚至有的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关键信息,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成果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举报犯罪行为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以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腐败犯罪分子。
  万政伟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履行监督权,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更是国家吸取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安排,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反腐。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可以使案件得以快速查处。中国目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大部分来自举报,举报对推动反腐斗争的深人发展,震慑、打击、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的反腐决心非常坚定,人民群众对腐败都深恶痛绝,但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举报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大大挫伤了老百姓的举报热情。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中均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条款,另外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分散、笼统、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

  关键词 举报与保护

  【明镜周刊】 我们说,反腐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着你死我活的关系。可见,要想使我国的反腐斗争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那么,在反腐工作中应如何保护举报人?
  连斌   199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6年9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2月中纪委、监察部制定了《关于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举报人的各种保护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是严格保密纪律。包括对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对举报材料的接受、拆阅、使用、处置、管理的详细规定,调查过程中涉及举报人的以及进行举报奖励过程中强调隐蔽性等等;二是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三是惩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直至追究打击报复罪刑事责任。应该说,国家对于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工作是相当重视的,制定措施也是有力的,绝大部分举报人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遗憾的是对被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进行怎样的救济还缺乏规定。
  出现李文娟、龚远明之类事件一方面说明腐败分子的穷凶极恶,反腐败斗争的残酷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有关机关认识还不到位,没有把保护举报人工作放到应有的政治高度,执行保护规定不严格。当然不排除有的相关人员漠视甚至仇视举报人,故意泄露举报情况。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保护的关键在于保密,举报人应当注意举报方式,做到最大限度地自我保护。实践中,有的举报人多头举报、盲目递交举报材料,增加了泄密机会;有的举报人在公开场合声称举报XX人等行为都为保护举报人带来一定困难。
  张建明   要发现腐败,最根本的是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因此,加大保护举报人的力度就成为反腐败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是要严格保密制度,杜绝以任何形式泄露案情及举报人情况。严禁执纪执法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减少举报材料的流转环节,使最少的人了解举报情况;引进高科技保密技术,如启用网上举报、密码举报受理系统等;强化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保密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失泄密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乃至刑事责任。二是对追查举报人实行特别限制。正确区分举报失实、错告与诬告陷害的界限;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对于匿名举报信件、匿名电话举报等,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并经特别批准,任何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举报人。三是给予举报人以特别保护。比如通过重新安排工作、更换住所、改名换姓、改头换面(整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对举报人尽最大可能提供特别保护。

  关键词 举报与立法

  【明镜周刊】 从上述事件来看,一些地方在反腐工作中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可能还是个制度问题。目前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缺乏系统的规定,难怪有人建议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对这个问题嘉宾怎么看?
  万政伟   目前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体制比较健全,如英国、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有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现有的一些分散的规定又显得软弱无力,社会各界呼吁出台举报法充分保护举报人。是该考虑结合《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出台一部统一的《举报人保护法》了,包括明确规定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和举报处理程序规范,明确界定打击报复行为和保护机构的职责,规范保密制度及泄密责任,建立救济补偿等在内的特殊保障制度等等。事实上,中国的证人保护立法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酝酿,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有代表呼吁制定《举报法》,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有代表建议制定《证人保护法》,将举报人保护法包含在《证人保护法》中。目前也有学者认为单纯就证人保护的问题立法不太现实,而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明晰对证人及相关人员保护的具体细节,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连斌   在反腐败斗争中,保护举报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定统一、完善、高位的《举报人保护法》是必要的。其一这项工作应当从目前由几个相关机关履行的职责上升为全社会共同的职能,单靠内部规定的制约力度是不够的,应当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认。其二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尤其是人身保护机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对举报人人身保护的机制,实践中,举报人受到被举报人的威胁寻求有关机关保护而无法实现的情况是存在的。关键是由谁来保护,怎样保护,保护期限等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三明确规定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法律责任。其四进一步明确打击报复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五规定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的救济方式。